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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忠臣与刘兴华、刘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臣,刘兴华,刘淑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273号原告:李忠臣,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刘兴华,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系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诉讼,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淑艳,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忠臣与被告刘兴华、刘淑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李忠臣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臣因身体意外受伤,一段时间内无法到庭,现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计1674元,由原告李忠臣负担。审判员  马佳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