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3执6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关泽、广安庆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刑事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庆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刘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3执610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广安庆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79693-X,住所地为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刘关泽,男,汉族,重庆市人,生于1964年2月17日,住重庆市江津区。系广安庆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关泽、广安庆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刑事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前锋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对本判决判处的责令退赔未履行部分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或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个人财产,但上述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关泽所有的川XXXX**宝马牌小轿车一辆和查封渝AXX**别克牌小轿车一辆,但均未实际扣押,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关泽银行存款2958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广安庆林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745元,并依法返还被害人,被执行人刘关泽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现正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刘关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前锋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屠仲明审判员 颜 飞审判员 游小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