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运姣与广州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姣,广州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8号申请执行人:吴运姣,女性,1978年5月3日出生,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住所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西路3号东10号铺。住(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吴运姣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8109号民事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调解),被执行人广州市亿兴鞋业有限公司应……(写明应予执行的判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0…年…月…日依法查封(或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本市……房屋(或物品)。上述房屋(或物品)经拍卖得款…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元、评估费…元、佣金…元后,余款…(含过户费用)已于…年…月…日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0…年…月…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本市……房进行搜查,但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份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