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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静娴、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潘静娴,李波,王小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春申湖西路906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灵,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潘静娴,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李波,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王小贤,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永信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与潘静娴、李波、王小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小贤银行存款300150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李波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13幢204室房地产,该房地产存在共有权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封被王小贤、潘静娴名下位于苏州市南环东路855号鼎盛花园11幢506室房地产,本案系轮候查封;上述俩房地产均设定有抵押权,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在本案中暂不处置上述房地产。本院至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琴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