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广进木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合肥市广进木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舒城县新大加油城,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鲍官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方立彬。被执行人:合肥市广进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张克稳。被执行人: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克稳。被执行人: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克稳。被执行人:舒城县新大加油城,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克稳。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克稳。被执行人:张克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杜红霞,女,汉族,1972年5月4日出生,住六安市舒城县。被执行人:鲍官美,男,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六安市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广进木业有限公司、六安市鑫宏源木业有限公司、安徽鑫宏源物流有限公司、舒城县新大加油城、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张克稳、杜红霞、鲍官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81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舒城县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舒城县万美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舒城县土地使用权。三、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