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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58号申请人刘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王某某,女。被申请人高某某,男。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三人在府谷县某某镇政府财政所因电厂搬迁而补偿的搬迁费予以保全,并提供刘某某所有房产(房产证号XXX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三人在府谷县三道沟镇政府财政所因电厂搬迁而补偿的搬迁费,并查封刘治国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三人在府谷县某某镇政府财政所因电厂搬迁而补偿的搬迁费XX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为三年。查封刘某某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停止支付的,应当在停止支付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