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曹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民初1750号原告:吕某1,男,200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法定代理人吕某2,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曹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原告吕某1与被告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1法定代理人吕某2及被告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曹某支付婚生子吕某1每月抚养费2000元,每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一年抚养费;二、本案诉讼费75元,由被告曹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吕某1,现年11周岁。2010年11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2016)怀民初字第03558号判决书,判决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同时判决儿子吕某1的抚养权归原告法定代理人,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300元。由于现在生活条件提升,吕某1需要增加抚养费,同时需要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被告曹某辩称,我居无定所,没有固定工作,没有什么保障。2009年初我得了牛皮癣,之后长到了腰部,药费很贵,吃的我倾家荡产,之后住在石厂一厢房,后来因为我精神不好,工作单位把我开除。现在挣不了太多钱,好的时候能挣2000元左右,不好的话一般就1000多。我的病快十年了,每次开药差不多700元,我也没有社保,只有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也报不了多少。前一段时间我爸爸病,我也没钱。所以我最多每个月给500元,如果将来我的情况好了的话可以多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2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即原告吕某1。2010年11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怀民初字第03558号判决书,判决原告法定代理人吕某2与被告曹某离婚,同时判决吕某1由吕某2抚养,被告曹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吕某118周岁止,抚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初、七月初执行。2017年3月,原告持诉称理由诉至我院。对于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持上述答辩意见,未能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及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吕某1的抚养费已经由本院(2010)怀民初字第03558号判决书确定,但由于生活条件提升,物价上涨,原判决曹某给付吕某1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吕某1日常生活需要,本院予以调整,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吕某1的实际需要及曹某的收入情况予以酌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某自2017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吕某1抚育费700元,至吕某118周岁止(每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一月、七月预付)。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曹某负担(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佐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玛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