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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江烈生、李平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烈生,李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8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江烈生。被执行人李平华。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江烈生申请李平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平华应支付申请人江烈生案款409820.0元,承担执行费6047.3元。本院已执行400000.0元,尚有982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平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281执2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建华审判员  李长河审判员  王焱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