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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余生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生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76号罪犯余生好,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2002)大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生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余生好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2002)辽刑一终字第30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5月20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5年2月26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6日经本院以(2007)大审刑执字第4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1月29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1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3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1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0年8月25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余生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余生好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生好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生好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