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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湘玲与重庆骊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湘玲,重庆骊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19号原告:王湘玲,女,199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重庆骊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号附1号25-2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付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湘玲与被告重庆骊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湘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湘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湘玲负担。审 判 长  龚陵川人民陪审员  李跃龙人民陪审员  李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