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育生与黄志坚、黄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育生,黄志坚,黄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849号原告:谢育生,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黄志坚,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黄偏花,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育生与被告黄志坚、黄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育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谢育生与黄志坚、黄偏花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解决纠纷,谢育生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育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育生负担。审判长 施纯兴审判员 张晓娟审判员 李珍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