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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某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59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徐某红,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庞某、郭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某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徐某红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红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符合查证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 决 被告人徐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判决执行以前被先行羁押一日,依法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