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恢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凤花、朱玲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凤花,朱玲莉,朱成家,黄巍,朱绍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恢1311号申请执行人方凤花,女,1961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朱玲莉,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朱成家,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被执行人黄巍,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绍田,男,1960年3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申请执行人方凤花;朱玲莉;朱成家与被执行人黄巍、朱绍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75200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黄巍、朱绍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之前由被执行人黄魏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分多次支款3.6万元,本次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黄巍于2016年12月支付执行款1.2万元、诉讼费1982元、执行费1018元;据此,被执行人累计已付4.8万元;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采取了网上布控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恢1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志福执 行 员 虞 帆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