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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良与被执行人王兴发、 张密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续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王兴发,张密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258号申请人张良,男,生于1988年4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王兴发,男,生于1968年8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张密密,女,汉族,生于1978年8月1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良与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通民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的面积510.08平方米车库予以查封。现应申请人张良的申请继续对以上查封标的物实行续行查封以实现其执行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兴发、张密密所有的位于通江县的面积510.08平方米的车库,查封期限三年。在续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毁损,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财产转移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人张良负责监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腾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