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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金友、郑雪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友,郑雪爱,林型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26号申请人:李金友,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郑雪爱,女,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林型钏,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人李金友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雪爱、林型钏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90000元,申请人李金友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金友与被申请人郑雪爱、林型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金友申请冻结被申请郑雪爱、林型钏在莲都区××××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0000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雪爱、林型钏在莲都区白云街道城北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0000元。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李金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