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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富坤、邱富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富坤,邱富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1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富坤,男,1945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邱富连,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王富坤与被执行人邱富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富坤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富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并将邱富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邱富连未自觉履行。邱富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及利息。本院多次派员前往其家中调查、执行,交警、房管查询,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邱富连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银行、交警、房管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多方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从2017年1月起每月付1000元,共付5年,视为还本付息还清。本案标的40000元及利息尚未全部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3执17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炳  煌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