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海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海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282号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富强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柏,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冯海坤,男,住辉南县。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海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吉林辉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利国审 判 员 王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