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凌云与唐士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云,唐士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马凌云,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唐士洲,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宝清县青原镇。马凌云与唐士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马凌云的申请,于2017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士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马凌云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双方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凌云与被执行人唐士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清民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双方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