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凌云与唐士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凌云,唐士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马凌云,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唐士洲,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宝清县青原镇。马凌云与唐士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权利人马凌云的申请,于2017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士洲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申请执行人马凌云达成和解协议,并由双方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凌云与被执行人唐士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清民商初字第375号民事调解确定的内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双方自动履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