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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0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方向富与肖志钢、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富,肖志钢,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林支公司火车站营业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2341号原告:方向富,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勇、严俊光,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肖志钢,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华园村四组106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文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负责人:冯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皮育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林、邹勋,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林支公司火车站营业部。负责人:杜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罗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负责人:蒋俊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保林,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方向富诉被告肖志钢、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玉林支公司火车站营业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为一起多辆车追尾的连环交通事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还有若干伤者及车辆损失,而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黄冈福欣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所购买的保险预计不足以赔偿此次事故中受害者的所有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待此次事故中其他主张赔偿的受害者损失确定后再按各比例对保险金进行分配,故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祁梦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