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贤华与汪瑞光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华,汪瑞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268号原告:张贤华,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汪瑞光,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张贤华与被告汪瑞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张贤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贤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由原告张贤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木阿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