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靳向华与王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向华,王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82号原告:靳向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迎春,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山林。原告靳向华与被告王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靳向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靳向华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靳向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双贤代理审判员  苏维强人民陪审员  段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春艳附:法律释明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