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03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建伟与陈忠、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伟,陈忠,蒋芳,陈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3民初88号原告:沈建伟,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蒋芳,女,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从明,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沈建伟诉被告陈忠、蒋芳、陈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建伟及代理人王永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忠、蒋芳、陈从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2万元,共计99.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忠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估计多年朋友情分,分两次共借款80万元给被告陈忠,第三被告给陈忠借款提供了担保。当还款期限届满时,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不愿偿还借款,虽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督促其还款,但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忠、蒋芳、陈从明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担保合同,银行转款明细,民事裁定书,收条。被告未予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被告陈忠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找到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分两笔共借款80万元给被告。2013年2月17日,沈建伟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54账号向被告陈忠账号转账576000元,加上现金24000元,共计60万元,交付给被告陈忠,陈忠出具了收条一份,收条言明:今收到沈建伟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此据收款人:陈忠2013.2.18。原告沈建伟于2013年4月1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62×××54账号向被告陈忠账号转账178000元。两次借款陈忠实际收到778000元。到了还款期限被告未能偿还借款,陈忠于2015年5月2日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担保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主要言明:甲方(借款方):陈忠乙方(出借方):沈建伟丙方(担保方):陈从明一、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期限8个月,即自2015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甲方借款逾期构成对乙方违约,违约金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甲方违约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额全部费用。二、丙方担保的方式、期限及范围丙方为甲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期限自甲方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满后两年,担保的范围为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及一份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甲方:陈忠乙方:沈建伟丙方:陈从明2015.5.2。注:此借款从2013年2月18日至今未还本金,利息4%。借款人:陈忠2015.7.26担保人:陈从明2015.7.26。之后,到了还款期限,原告自己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据法维权,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忠向原告沈建伟借款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款担保合同、银行流水明细、收条为证。原告沈建伟要求被告陈忠返还借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违约金按月息2分计算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虽然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本金是80万元,但应以被告陈忠实际收款数77.8万元为准。被告陈忠向原告沈建伟借款是在与被告蒋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被告蒋芳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陈忠与债务人沈建伟确约定是陈忠的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属二被告共同债务,被告蒋芳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陈从明在担保人处签字,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陈忠、蒋芳、陈从明经本院以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蒋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沈建伟借款人民币77.8万元,利息186720元[77.8万元×2分/月×12个月(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4日)];二、被告陈从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沈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建伟负担273元,由被告陈忠、蒋芳、陈从明负担184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浩人民陪审员  曹晓娣人民陪审员  缪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彬本案所涉及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