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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鄄城瑞磊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常聚,王兰芹,鄄城县武圣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住所地鄄城县建设路中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614083015X。负责人张延波,行长。被执行人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第一人发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69704699L。法定代表人张常聚,总经理。被执行人鄄城瑞磊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引马乡政府南150米引闫公路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5793934040。法定代表人张常聚,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常聚,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兰芹,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鄄城县武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县红船镇孙老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759166428A。法定代表人:孙忠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鄄城福聚发制品有限公司、鄄城瑞磊工艺品有限公司、张常聚、王兰芹、鄄城县武圣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鲁1726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6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于颂峰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