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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运州与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州,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555号原告:李运州,男,195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住汝州市风穴寺林场东1千米处。法定代表人何群安,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运州诉被告汝州市瑞平创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李运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运州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李运州负担。审判员  陈继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