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雪凤与被执行人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雪凤,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翟雪凤,女,1966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福民村。被执行人: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2729009,住明水县工人俱乐部东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雪凤与被执行人明水县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民执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岳义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