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朱康静王兵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康静,王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3454号原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748946X4,法定代表人:吴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佳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康静,女,汉族,生于1993年2月10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兵,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26日,住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康静、王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重庆博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维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