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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明胜、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明胜,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明胜,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玉章,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非非。再审申请人王明胜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明胜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原审中,王明胜为证明其与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作记录、通话记录、短信截屏及录音材料等证据,但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王明胜与上海丰通物流有限公司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原审据此对王明胜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王明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审 判 员  毛晓琼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