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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辛艳杰与张洪涛、邳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艳杰,张洪涛,邳文利,辛艳杰,张洪涛,邳文利,辛艳杰,张洪涛,邳文利,辛艳杰,张洪涛,邳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545号原告:辛艳杰,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被告:张洪涛,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香河县。被告:邳文利,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艳杰与被告张洪涛、邳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辛艳杰负担。审判长  魏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