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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尹艳霞、尹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艳霞,尹婷,邵柏丛,桐乡市皇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艳霞,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婷,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柏丛,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桐乡市皇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香港城11-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E000N。法定代表人:邵柏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梅,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上诉人尹艳霞、尹婷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尹艳霞、尹婷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民初95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春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