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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罗兴琴罗兴德与周政代素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琴,罗兴德,代素华,周聪,周政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2967号原告:罗兴琴,女,1945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罗兴德,女,1950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代素华,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聪,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身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周政,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东川路。原告罗兴琴、罗兴德与被告代素华、周聪、周政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罗兴琴、罗兴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兴琴、罗兴德以请求分割的共有房屋没有批建手续,未取得房屋产权证,需要确定房屋产权为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兴琴、罗兴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兴琴、罗兴德负担。审判员  夏祥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