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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与博罗县园洲镇金源凯丽制衣印花厂、刘贵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博罗县园洲镇金源凯丽制衣印花厂,刘贵荣,黄立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114号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经营场所: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梁屋高头村园洲大道。经营者:冼秀红。委托代理人:冼桂明,系原告员工。被告一:博罗县园洲镇金源凯丽制衣印花厂,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园洲镇李屋村工业区。投资人:刘贵荣,即本案被告二。被告二:刘贵荣。被告三:黄立全。本院在审理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诉被告博罗县园洲镇金源凯丽制衣印花厂、刘贵荣、黄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创兴印花材料行负担。审判员  黄利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