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范长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范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申请执行人范长玉,男,汉族,1973年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范长玉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及(2017)豫02行初67号行政裁定书已立案执行,因范长玉位于开封市西货场街19号楼3单元3层北户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属于征收范围内,并且该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在地在鼓楼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2行初67号行政裁定书指定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世亮审判员 宗振宇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