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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3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莉芸、刘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芸,刘玉清,郭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莉芸,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玉清,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郭海全,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莉芸和被执行人刘玉清、郭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莉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玉清、郭海全偿还本金25000元及利息25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刘玉清、郭海全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刘玉清、郭海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郭海全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676.57元。2017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诉讼请求。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玉清、郭海全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