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森与林西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森,林西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刘森,男,71岁,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林西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住林西县。法定代表人:王彦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森与林西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西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把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西县丰源矿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林西支行的存款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王洪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宇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