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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福源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黑龙江省福源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1058号原告:马某,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福源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某某,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薛某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韩某某,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曹某某,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王某,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马某与被告黑龙江省福源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某、薛某某、韩某某、曹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26元,减半收取计21413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付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铭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