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陆远亮与刘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远亮,刘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21民初382号原告:陆远亮,女,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刘玉兵,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陆远亮与被告刘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智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远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玉兵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远亮诉称:2015年12月5日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712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7120元。被告刘玉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原告通过其支付宝向被告转款共计3000元,其中6月19日转款1900元,6月22日转款600元,6月28日转款300元,7月3日转款2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此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被告手机短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本院依法调取的被告农行账户交易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汇款3000元,事实清楚。被告亦通过手机短信表示归还原告所汇款项,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此款。原告诉称其通过微信账号向被告转款以及通过“拍拍贷”借给被告11520元,因原告并未举证微信号“此情非爱”系被告,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其2016年7月16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3200元,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且亦无法律依据要求该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陆远亮借款3000元。二、驳回原告陆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远亮负担15元,被告刘玉兵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