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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金海波与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波,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034号原告:金海波,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062491941R。法定代表人:张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景山大道30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8555F。法定代表人:张马龙,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金海波与被告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鞍山首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金海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海波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金海波负担。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