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庞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帆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4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帆,男,1985年8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居住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帆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琬、代理检察员王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帆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381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被告人庞帆基于寻找贷款客户并收取代办费的目的,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2016年4月18日,庞帆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并将伪基站设备放置在摩托车的尾箱内。2016年4月19日和4月20日,庞帆驾驶该摩托车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商圈附近人流量大的地方开启伪基站设备进行群发短信。2016年4月20日20时许,民警将庞帆抓获,并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及电动摩托车一辆。归案后,庞帆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无线电监测站对上述伪基站设备测试检验,其结果为:1、该样品能在935MHz至960MHz的GSM公共移动通信基站专用频段内发射,且平均频率误差和传导杂散发射等项目检测不合格。2、该样品具有阻断手机接入模拟基站功能,具有给正常GSM手机发送短消息功能,外观无工信部颁发的型号核准证书标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告人庞帆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帆使用未经批准设置的通信基站,在人员密集、人口流动量大的主城区商圈场所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庞帆如实供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伪基站设备一套及作案工具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广哲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人民陪审员 张鼎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