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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高狮与被申请人毕金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狮,毕金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740号申请人:刘高狮,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温,闻喜县郭家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毕金明,男,1973年8月15日生,汉族,闻喜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高狮与被申请人毕金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高狮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毕金明的晋xxxx**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的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高狮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毕金明的晋xxxx**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耿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