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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小腾与被执行人徐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小腾,徐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小腾,男,1984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徐空军,男,1978年8月1日,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小腾与被执行人徐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徐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空军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景小腾偿还借款25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533元。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7)陕0831执140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徐空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洲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的工资存款,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景小腾同意被执行人徐空军以工资存款偿还借款,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