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曾桥与何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桥,何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384号原告:曾桥,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禄贵,男,系原告曾桥姐夫。被告:何德华,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桥与被告何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桥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原告曾桥负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