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刑终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国友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国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57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国友,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汉族,文盲,无业,家住习水县。曾因盗窃于2009年6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0年1月31日被行政拘留七日;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6月5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7月4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国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8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国友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袁国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袁国友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国友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国友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8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生计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萍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