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981号原告周军,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35号丙。负责人刘超,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8号2号楼7-9楼。负责人黄渭,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周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