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秦四涛、葛文荣与满继成土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四涛,满继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秦四涛,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710070116,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国土资源局家属楼。申执行人葛文荣,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4512231923,男,1945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国土资源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满继成,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4304121914,男,194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村。本院在执行秦四涛、葛文荣申请执行满继成土地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