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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坤地、苏炳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地,苏炳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38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坤地,男,1993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炳旺,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2016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聚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坤地自2016年7月以来,雇请被告人苏炳旺,在重庆市渝北区复地上城73幢3104室,开设“易博娱乐城”赌博网站(网站××),供林某、陈某等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截止2016年10月16日被查获时,该网站已接受投注1939978.93元。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截止2016年10月16日被查获时,被告人陈坤地共获利204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陈坤地家属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104000元,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的家属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60000元、40000元,其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林某、陈某的证言,同案人陈某栋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电脑网页截图、手机截图、电子证据截图,涉案账户情况汇总表,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赌博网站,开设赌场并接受投注,且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坤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炳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坤地家属向本院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款,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的家属分别向本院预交罚金,视为被告人的行为,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户籍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具有社区矫正条件,又符合缓刑的规定,故对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适用缓刑。辩护人曾华龙关于被告人陈坤地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缴罚金和违法所得款,建议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陈坤地、苏炳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坤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交)二、被告人苏炳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交)(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坤地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十万零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追缴被告人陈坤地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的违法所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坤地被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二台、移动硬盘二个、手机二部、银行卡六张、U盾四个,均予以没收。陈坤地、苏炳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开源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人民陪审员  何庆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