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培松与孙建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松,孙建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6民初399号原告孙培松,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被告孙建华,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松诉被告孙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松于2017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培松负担。审 判 员 覃 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冯玉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