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纪丹与胡高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丹,胡高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658号原告:李纪丹,女,生于1983年11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胡高胜,男,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李纪丹与被告胡高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纪丹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纪丹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纪丹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900元,由李纪丹负担。审判员 李熔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喻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