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野与被执行人刘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野,刘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李野,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刘殿华,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李野与被执行人刘殿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泽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