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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3执恢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郁建国、黄健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建国,黄健昭,廖葵红,黄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3执恢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郁建国,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黄健昭,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廖葵红,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黄广德,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郁建国与黄健昭、廖葵红、黄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郁建国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恢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