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于凤英与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凤英,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161号申请执行人于凤英,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菩萨庙镇。被执行人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住所地东港市菩萨庙镇山嘴村。法定代表人栾增玺。申请执行人于凤英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作出丹大劳仲字(2015)第6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裁决书规定,被执行人东港市泰坤精密铸造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11436.8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等待它案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大孤山经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大劳仲字(2015)第6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